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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渔市网上交易风险管理办法 | | 来源: 作者: 时间:2009-10-27 |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渔市》网上交易的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市场网上交易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风险管理实行分期付款的订货款制度、代为转让制度、订货量控制制度、风险警示制度等。 第三条 市场、交易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订货款制度 第四条 市场实行分期付款的订货款制度。分期付款标准及进度由市场在交易管理办法中规定,或根据交易管理办法及本办法作出相应调整并公告施行。 第五条 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场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分期付款标准和进度: (二)遇国家法定长假; (三)市场认为风险明显增大; (四)市场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市场根据每日结算时订货量的大小设定交易品种的付款标准和进度。 (五)特殊情况下,市场认为某交易品种风险明显增大时,市场有权对该交易品种付款比例和进度做出调整。 第七条 已调整分期付款标准的交易品种,市场在当日结算时对该交易品种的所有订货按新的付款标准进行结算。订货款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市场开市前追加到位。 第三章 订货量控制制度 第八条 市场根据交易商生产经营的规模和资金等状况核定各摊位订货量。市场限定单个摊位最大订货量。 市场电子交易合同的总订货量,不得大于同期社会货物供需总量。 第九条 为了防范市场风险,市场将根据具体情况限定交易商摊位订货量和该摊位结算准备金情况: 当某一摊位订货量在5000批以上(含5000批)(虾干)时,该摊位结算准备金不得低于其应付订货款(资金结算表中的“当日应付交易货款”)的25%。 当某摊位订货量高于上述限定,并且结算准备金低于上述限定时,市场将对其摊位订货进行代为转让。 第四章 风险警示制度 第十条 市场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市场认为必要的,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风险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有权对交易商进行风险提醒: (一)交易商订货量异常; (二)交易商资金异常; (三)交易商涉嫌违规、违约; (四)市场接到投诉涉及到交易商; (五)交易商涉及司法调查; (六)市场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市场实施风险提醒的,交易商应如实陈述、不得故意隐瞒事实。市场工作人员应对有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 通过调查,发现交易商有违规嫌疑、订货有较大风险的,市场有权对交易商发出书面的《风险警示函》。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有权对交易商进行公开谴责: (一)不按市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 (二)故意隐瞒事实,瞒报、错报、漏报重要信息的; (三)故意销毁违规违约证明材料, 不配合市场调查的; (四)经查实有操纵市场价格行为的; (五)市场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市场对交易商进行公开谴责的同时,对其违规行为,按市场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有权发出风险警示公告,向交易商警示风险: (一)交易商涉嫌违规、违约; (二)交易商交易存在较大风险; (三)市场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场有权按交易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中国渔市》网,市场有权对本办法条款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实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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